紀法知識小課堂 | 組織紀律常見問題③

時間:2023/5/10 8:52:52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11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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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下級黨組織拒不執(zhí)行或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是否構成集體違紀?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zhí)行或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是典型的集體違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紀律責任。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同時,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在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紀律責任的同時,上級黨組織還應當追究黨組織的責任,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者解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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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執(zhí)行組織決定可以不考慮個人實際情況嗎?

 

        黨章規(guī)定,每個共產(chǎn)黨員,都必須堅決執(zhí)行黨組織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之前,除了執(zhí)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zhí)行原來的決定,包括自覺地服從黨組織對自己工作的分配、調(diào)動和安排等。如果認為對自己的工作分配不恰當,可以提出意見,如實申述自己的困難和個人意見。但經(jīng)過黨組織考慮作出最后決定時,個人必須服從。無正當理由拒不執(zhí)行的,應當依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追究黨紀責任。尤其是特殊情況下,如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這是黨和人民最需要的危急時刻,黨員個人更要有政治覺悟和擔當,更要無條件服從決定,勇于挺身而上,敢于迎難而上,不能跟組織講條件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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